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,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,人多地少、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以及耕地质量下降等问题变得日益严峻起来,在此背景下,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对耕地的保护以及粮食安全。
为了进一步增加耕地面积并提高土地生产能力,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工作开始被迅速推进,它不但对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有很大帮助,同时还可以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。因此,文章就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方案的设计展开了深入的分析,并探究了其实施要点,希望能够通过本次研究推动我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健康发展。
01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内涵及特征功能
就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来看,它的建设并不只局限于对水、路、渠、林等的改造及配套,同时还进行土地平整、土壤结构的改良,对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能够有效增强耕地的持续生产能力,它充分体现出了现代化的管理观念,并具备先进的配套基础设施。在实际应用中,它主要有以下要求:集中连片、设施配套、生态良好、稳定高产以及抗灾能力强。
而在特征功能方面,它主要具备基本农田的生产功能、城镇化与工业化警戒线功能、农村景观功能、农民就业功能、社会安全保障功能。通过对高标准农田的建设,不但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水平,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整治,还可以使得耕地质量及农村建设得到保障,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很大帮助。所以,为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,确保国家粮食安全,就要加大对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力度,这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得以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。
02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主体及构成
要对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模式进行选择,不但要对地区的实际发展有宏观的考虑,还要对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、资金来源、建设目标有充分的考虑。就实际来看,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主体的不同,将其分为四类,分别是建设主体、运营主体、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。
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了两种,分别是专业建设单位、农户和经营主体兼任的建设主体,其中,前者是经济职能,主要通过对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来获取直接的经济效益,后者则是通过对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来提高农田生产效率,在二者的共同努力下满足高标准农田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。
运营主体则表现为农户和各种新型的经营主体,有着很大的数量以及多样化的类型,即是高标准农田的实际利用者,同时还是有关政策的实际执行者。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过程中,其职能主要是通过对农田的经营及利用,实现对收益的获取,经济效益是其主要的目的。
管理主体主要包括了宏观、微观管理主体。分别是中央财政、农村基层组织及各级地方政府。作为上层宏观管理的主体,无论是其调控的目标还是管理的目标,都有着宏观的特点,更注重对效益的协调,不但会对农民增收进行考虑,还会考虑到国家及地方粮食的安全。协调、管理是微观管理主体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所在,但是,因为其是体系内的基层组织,所以目标比较具体,通常是传播政策,并采取措施避免农田受到破坏。
监督主体通常并不存在具体指向,相关范围很广,除了包括建设主体、执行主体以及管理主体之外,它同时包括了社会中的各类组织、媒体等,其主要的目标就是对个人利益、国家利益、社会利益的监督维护。